各地(州、市)审计局,厅机关各单位:
为规范审计执法,建立健全审计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现将《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
2025年11月20日
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内,依法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称为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及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其基本违法事实,划分为四类: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教育。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从重行政处罚的考量因素:
(一)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三)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的事项,无故拒不改正的;
(四)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当事人适用的行政处罚,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基本违法事实对应的处罚标准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同时规定了最低数额(倍数)和最高数额(倍数)罚款的,罚款的数额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倍数)与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中间值。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基本违法事实对应的处罚标准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同时规定了最低数额(倍数)和最高数额(倍数)罚款的,罚款的数额应当高于最低罚款数额(倍数)与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中间值。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照《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确定违法程度和处罚标准。当事人符合本办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同时具有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考虑案件所有情节,综合裁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审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审计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或者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被审计单位处以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举行审计听证的具体程序,适用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违法行为建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说明必要的理由。审计机关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法制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审计机关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存在明显不当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各裁量阶次所列的违法情形,满足该阶次下任一情形的,即可以该情形对应的裁量基准为依据,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和“不满”不包括本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