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9月1日施行。保密法实施条例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对坚持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加强定密管理、网络和信息系统(设备)管理、涉密人员管理、保密科技创新和防护、数据保密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保密法实施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保密法实施条例,并于3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2010年施行的保密法的细化,在推动保密依法管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保密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任务。为适应新形势需要,也为了进一步细化实化新修订保密法有关规定,需要对保密法实施条例作出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9月1日施行。
保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将近年来保密工作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对推动保密工作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重要深远的意义。
各级审计机关应充分认识保密法实施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宣传贯彻好保密法实施条例,增强保密意识,掌握保密技能,在审计工作中自觉守护好国家秘密。
保密法实施条例内容修订的主要变化
新修订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共6章74条,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进一步完善保密工作领导管理体制。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的具体职责,细化保密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强调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更好发挥党管保密政治优势提供了制度保障。
进一步加强定密管理。规范完善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制度,明确保密事项范围应当规定的内容。明确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应当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修订。明确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法定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明确本机关、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对定密授权进行补充规定,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进一步加强网络使用和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管理。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规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使用智能终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压实机关、单位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日常保密管理责任,要求定期开展涉密信息系统风险评估,确保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设备安全可靠。
进一步细化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建立涉密人员岗前、在岗和离岗“全周期”管理制度,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审查及定期复审、在岗期间的保密管理及教育培训、离岗离职程序及要求、脱密期管理等均作出细化规定。
进一步加强保密科学技术创新和防护。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对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组织或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鼓励。明确研制生产单位义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等进行创新,对检测发现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明确了应急处置措施,有效促进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质量持续提升。
进一步完善数据保密管理制度。压实机关、单位数据安全保密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涉密数据全流程管理要求,有效防范大数据条件下泄密风险,切实筑牢保密安全防线。
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保密工作
审计机关应认真组织开展保密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常态化加强审计人员保密意识、保密常识教育,使其具备与本职岗位相匹配的保密能力。通过举办保密讲座、通报失泄密典型案例、组织参观保密展览展示和技术演示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增强保密宣传教育的生动性和实用性。加强专兼职保密干部业务培训,切实提升依法治密工作水平。
审计机关应围绕贯彻落实保密法实施条例,聚焦主责主业,突出抓好审计过程中尤其是审计现场保密工作。组织审计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教育提醒严格保守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在审计现场应妥善保管好文件资料和计算机等设备,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要求收发、复制、打印、传递、借阅、销毁涉密载体。应对照审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有关规定和工作秘密管理有关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审计文书文本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现场审计结束时,应认真清理审计现场,归还被审计单位有关文件资料,需要留存归档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履行登记交接手续。
审计人员应牢固树立“保守国家秘密人人有责”的观念,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保密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增强保密意识,掌握保密知识常识,提升依法履行保密责任能力,在审计工作中切实抓好保密工作,做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守护者。
来源:中国审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