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对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作出重要安排部署。2023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作出工作安排,要求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提升依法审计水平的现实需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事关被审计对象的切身利益,《办法》对审计机关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职责权限、实施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着力规范裁量权的行使,有利于解决审计监督执法中存在的宽严不一、类案不同罚等问题,为依法审计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
二、起草过程
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审计行政处罚的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经过梳理,审计机关需要量化的行政处罚权2项。对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等违法行为,经与自治区财政厅沟通,在上述问题处罚标准上执行财政部门的裁量基准;二是在学习借鉴了其他兄弟省、区、市审计机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厅审计执法实际,形成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16条,其中第一至第四条规定办法适用情形、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第五条规定违法事实的具体种类;第六至第九条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第十条规定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第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追责情形;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补充说明。
《基准》共2项,分别对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情形等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