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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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18 18:4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起草背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对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作出重要安排部署。2023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作出工作安排,要求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提升依法审计水平的现实需要。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事关被审计对象的切身利益,《办法》对审计机关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职责权限、实施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着力规范行使裁量权,有利于解决审计监督执法中存在的宽严不一、类案不同罚等问题,为依法审计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

二、起草过程

(一)全面梳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审计行政处罚的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经梳理,审计机关需要量化的行政处罚权共2项。对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等违法行为,经与自治区财政厅沟通,上述问题处罚标准执行财政部门的裁量基准。

(二)学习借鉴。在学习借鉴了其他兄弟省、区、市审计机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厅审计执法实际,形成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内,依法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称为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及幅度的权限。

(二)明确违法行为种类。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审计工作实际,明确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其基本违法事实,划分为四类: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三)明确了审计机关各类处罚的情形。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审计工作实际,明确了审计机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将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从3种调整为5种,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适用情形。

(四)明确了行政听证标准。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规定拟对被审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或者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被审计单位处以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等审计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审计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办法要求,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违法行为建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说明必要的理由。审计机关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法制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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